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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陶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所以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所以对其可从轻处罚。
经鉴定,沈阳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物品总价值5881683元。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6年4月,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5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陶某在未办理工商、消防安全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雇人生产保温板时引发火灾,将租赁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等烧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陶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7月8日19时左右,陶某到车间内看到赵某、徐某正用手动砂轮切割回料机上方的轴承,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予以制止。当日19时40分许,赵某、徐某在修理机器过程中,手动砂轮磨出的火花将旁边的保温板引燃,引起火灾,将沈阳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物品烧毁。
陶某是沈阳某厂个体业主。2013年3月,陶某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将沈北新区的部分厂房租来使用。陶某租赁厂房后,在未办理任何工商、消防安全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雇用赵某、徐某等人生产保温板。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陶某、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中,陶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陶某和徐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分别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