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媒体记者 金路遥
中国江西网讯 我省早在2005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速度不断加快。省统计局数据显示,至2015年,全省60岁及以上人口达633.71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达431万人,全省平均约7个人中就有1个60岁或以上人口,约11个人中就有1个65岁或以上人口。
门槛降了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件和准入门槛。
■非本地投资者与当地投资者享同等政策待遇。
■境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享同等优惠政策。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开展连锁经营的,可在同一管辖行政区域内通过绿色通道集中办理登记注册。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辖区范围设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审批简化
■申请人能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审验时,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1000平方米以下的,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手续。
鼓励民资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均可按程序实施公建民营,其中新建和未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实施公建民营。
■鼓励各地在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服务将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移交给社会力量托养。
■力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社区养老
■支持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小微型社区养老院、参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举办或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各级政府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具备条件且长期闲置的厂房、医院、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竞争性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捐资建设农村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对农村留守、困难、空巢老年人提供关爱保护、心理疏导等服务。
■优先发展医养结合设施,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现有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临终关怀机构。
■推广应用智慧养老模式。鼓励企业研发老年人的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以及防跌倒、防走失等用品,支持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人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
土地保障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财税支持
■省财政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减半补助。
■养老机构经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养老机构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