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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出租 产能退出的工业用地可发展“三产”

文章来自: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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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与以往不同,此次《意见》明确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整体上,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

 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近日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等2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黑龙江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以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在煤炭领域,对于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小于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和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的煤矿,资源整治整合主体不具备相关技术管理能力和安全业绩的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等劣质煤的煤矿,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进行排查并予以关停退出。

  依据《意见》,我省将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支持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等,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在水泥领域,对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实施关停退出;对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进行排查并予以关停退出。

  关停低产能高事故煤矿

  其中,在钢铁领域,对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进行排查并予以关停退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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