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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厂房大门倒塌,导致关大门的租户因抢救无效死亡,谁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日前,吴江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出租人承担5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4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对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两名被告将本案所涉房屋出租给原告刘某使用并收取租金,出租人对房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大门倒塌反映出租房屋的设施存在隐性瑕疵,两名被告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刘某使用,存在过错,酌情对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于是,刘某将出租人胡某、芦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多万元。胡某、芦某辩称,在签订租赁协议前,两人按照原告要求对房屋进行维修,并由承租人刘某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租房协议中写明:“今后发生一切责任事故与出租人无关。”刘某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大门倒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前年12月,受害者潘某及其丈夫刘某与胡某、芦某签订一份厂房承租协议,约定租金为每年26000元,租期为三年,承租方需注意安全生产,如果出现意外事故与出租方无关。今年1月,潘某在关厂房大院的铁门时,铁门倒塌,致使潘某因创伤性窒息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