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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某公司、某经营部对于火灾的产生,均存在着过错行为,也是导致经营部损失产生的原因。某公司的过错为:依照公安部《仓库防火规则》的规定,仓库属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某公司在既未取得施许可证,也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备的情况下,即建设仓库,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消防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反映某公司所建筑的临时仓库消防设施,实际上也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某公司将仓库分隔后出租给多人使用,收取的租金,包括了管理费用,其对整个仓库的消防负有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某公司负到了应有的责任。故可以认定某公司的临时仓库消防设施不合格,其在管理中也未能尽到应尽责任,对经营部火灾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经营部的过错为:其作为经营者,租赁仓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知道公司出租仓库的消防设施情况,对自己所租赁部分的消防设施也有完善或要求公司完善的义务,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经营部尽到了该义务。
第三、外来火种的制造者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某公司及经营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相互结合,导致经营部火灾损失的发生,各方均不存在意思联络,其作用也各不相同。其中外来火种制造者对火灾的发生起决定性的作用,应由其对经营部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火灾损失的产生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外来火种的制造者对经营部的损失承担60%的主要责任,公司、经营部对损失承担40%的次要责任,公司的过错大于经营部,公司承担其中30%的责任,经营部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致人损害,其责任承担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者数行为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份额的必要因素。原告主张要求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正确。孔明灯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因为仓库消防设施不合格致使火灾损失扩大,且未尽到管理义务,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30%的责任。经营部作为仓库实际使用人,也应当有了解消防设施实际情况的义务,未尽到注意、保修义务,也应当承担10%的责任。因火灾致使仓库损毁无法使用,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公司应当返还经营部相应的租金及保证金。(邓云 相娟)
【裁判说理】
该经营部认为,某公司出租的仓库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某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损失。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5年江阴某副食品经营部租赁了江阴某公司仓库用于堆放杂粮、副食。2016年4月2日18时许,天空落下一只孔明灯,掉在仓库门前堆放的塑料鸡蛋筐上,导致仓库起火,造成经营部损失达2203940元。后经江阴市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此次火灾原因是外来火种引起的。由于租期未到期,经营部存在未到期的租金损失3206.65元及房屋保证金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损失2209146.65元。
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经营部因火灾而造成的损失661182元,返还租金及保证金5206.65元。驳回原告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出租的仓库被毁,某公司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经营部在庭审中要求某公司赔偿租金及保证金计5206.65元的损失,表明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并且已通知到某公司,故本院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某公司应依法返还租金及保证金5206.65元。
首先,依照江阴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系外来火种引起的火灾,故外来火种的制造者的过错行为,是导经营部损失产生的原因。
【判决结果】
【法官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