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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偿划拨的,不予补偿;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给予补偿;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补偿。
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这就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为市县政府,开垦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答:虽然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但在下列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宅基地;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③因住宅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属于第一种情况收回农民宅基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7.村民小组能够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吗?
答:《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答:所谓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就是指用地单位(个人)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超出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市区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具体为:(一)商服用地:1.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2.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信用社等用地;3.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等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4.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5.其他经营性用地:营利性的教育、体育、邮政、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二)工矿仓储、交通运输用地:1.工业生产及其附属设施用地;2.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3.汽车站场、售票点等;4.港口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三)其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居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材料?
8.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4.何为存量划拨建设用地?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补偿?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1.什么叫“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2.什么叫建设用地?
答:(1)个人申请;(2)乡镇规划部门签署意见;(3)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4)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意见;(5)国土所实地勘察意见;(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答: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是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据此,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因此,村民小组可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