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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文件是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合同签订后一旦储备用地投入使用,用地企业只能任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将土地收回,而其在储备用地上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一切投入都将面临“付诸东流”的风险。
也就是说,储备用地在“收归国有”之后、正式供应给某项建设项目之前的一定期间内,是可以出租的。在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经常会将着些不需要马上投入使用的储备用地以“招投标”等方式授权给一些企业看管,而不是由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管理。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储备作为国家利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它最早起源于荷兰。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这项制度在很多西方国家已经相当成熟。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用地的管理工作中,“临时利用”这一项是需要用地企业注意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综上,小编建议大家:企业租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工作,以确定所租用地块的土地性质、考量相关法律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以上这些土地经过“储备”程序以后,便事实上收归国有,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机构,顾名思义,就是复杂本辖区内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的机构。
这样一来承租储备用地的第三方企业就需要“擦亮眼睛”了,因为储备用地的“临时利用”期限一般都不得超过两年。而“看管”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会千方百计的避开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管、欺上瞒下地与用地企业签订长期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虽然这些负“看管”职责的企业对储备用地的看护、管理都是无偿的,但是他们可以短期利用、实现创收。而企业在“看管”过程中,往往还会把储备用地租给其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以获得经济收益。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什么叫做土地储备?所谓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那么,这些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储存、前期开发的土地,就是储备用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