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张家口1月30日电(通讯员 迟轩)年近不惑,一事无成,游手好闲不说,还手脚不干净的郝某某,眼见县城多处小区单元楼防盗门形同虚设,便把贪婪的目光盯向了居民楼地下储藏室,利用小区管理漏洞连连得手后,竟将居民楼地下室视为自家“小仓库”,见啥拿啥,毫不见外,但好景不长,最终郝某某还得为自己的盗窃行为高价“买单”。
2018年1月18日,经河北赤城检方依法提出公诉,赤城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责令退赔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累计19163元人民币。
被告人郝某某,男,40岁,汉族,小学文化,赤城县赤城镇人。2006年6月22日,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201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8日,郝某某再次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据统计,被告人郝某某共到居民楼地下室盗窃作案8起;经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盗窃物品总价值24743元人民币。
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盗窃物品已作出价格鉴定的物品,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之规定,遂依法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