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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转型升级引纠纷

文章来自: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7/9/4

来源:宝安日报    2017年09月04日    版次:A10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速推进,现有厂房日渐难以满足企业的日常需求,与此同时,厂房升级改造也正在加快步伐,造成很多合同没有到期的企业被逼搬走,导致业主与企业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今年6月,福永街道就发生了一起厂房改造升级产生的租赁合同矛盾纠纷,最终在司法所调解员、社区法律顾问的积极协调下,事情得到了完满的解决。

案情

A公司于2003年2月与B公司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5年。今年4月份,A公司因调整公司发展计划,需要提前收回B公司使用的厂房,A公司依照合同程序向其发了终止合同及收回厂房的通知书。B公司收悉后,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了A公司的请求。此后,双方就终止合同及收回厂房一事进行多次协商,双方互相指责,相互辱骂,甚至还发生了肢体冲突,谈判陷入僵局。福永街道司法所调解员与事发辖区驻点律师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处理双方的矛盾纠纷,防止事态进一步激发。

调解经过

经了解,A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未对违约事宜进行商定,仅约定了产生争议部分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B公司代表坦言

“合同很快到期了,到期后我们就按照约定搬走。如果A公司想尽快解决问题需要拿出点诚意以弥补己方损失,例如A公司临时搬走需要重新找到合适的厂房、搬厂产生的费用、停厂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A公司代表表示

“依法解决是根本,索要高额违约金就是耍流氓,我们坚决不同意。刚才驻点律师也作了详细的解释,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双倍违约金和作适当的经济补偿,我公司是非常认同律师的说法的。因此,只要B公司提出的补偿请求是合情合理的我公司都很乐意承担。”

调解员和驻点律师全面掌握案情后,认真展开分析和研判,以“违约和补偿”的问题为导向,利用“大调解”的平台优势,加强涉事主管部门的参与力度,运用“背靠背”、“冷却降温”及“案例诱导”等调解方法,逐步引导双方平和、公正地解决矛盾纷争。经过20多天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继续正常交租至8月,但保证在8月31日前清空并退还厂房给A公司;B公司搬空厂房后不恢复原样,即厂房装修固定类保持原状,生活垃圾负责清空;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A公司退还厂房押金、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4000元给B公司。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梁富光 林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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