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房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合法的产权证件;②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③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④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⑤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以下8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③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转租、出租;⑤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准出租;⑥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⑦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 ⑧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
二、租用的厂房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关于租厂房租赁期间责任常识说明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