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 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分类方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 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4、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4份); 2、建设项目备案信息表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电子文档;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改建、扩建、迁建项目,除上述申报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份(复印件); (2)原项目环保验收文件1份(复印件),如因原项目未投产而未办理验收手续,需提供情况说明。